师:好,上课。
生:老师好。
师:同学们好,请坐。昨天是3月15号,大家知道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?
生:打假日。
师:对。那在现实生活中,你有没有买到过这样的产品?有的话请举手,我了解一下。哎,这位同学,采访一下你,你当时买了什么样的产品?有什么感受?
生:我觉得我很愤怒,非常气愤。因为最糟糕的是,我是吃完之后才发现这个东西有问题,而且吃了很多,然后发现不对,一看是个假货,我就觉得有点慌。
师:好,请坐。他分享了自己愤怒的心情。生活中,我们正常来说买到假货内心都很愤怒,觉得自己花钱花得不值。但现实中却有这么一类人,他们专门花大钱去买假货。他们怎么做的呢?通过购买不合格的产品,接着向商家索要赔偿,并以此作为收入。这种人叫做职业打假人。这些年来,职业打假人出现得愈加频繁了。那为什么职业打假人会出现呢?请大家细细思考一下这个问题。好,请你来分享一下。
生:我认为职业打假人出现,主要是由于有一些不法商贩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,没有做到国家要求的全民守法,他们违背法律生产了假货,从而导致职业打假人出现。
师:非常好,给他鼓个掌。好,请坐。他这里说到就是有些商家不守法。那么今天,我们就围绕这个事件,一起来分析一下职业打假人,并同时学习全民守法的相关内容。
师:提到知假打假这个事情,其实非常有趣。下面我们进入一个庭审环节,了解一下具体的案件情况。
生(张可):你就是借助法律庇护来敲诈勒索的罪犯,你天天敲诈我们这些小商小贩,良心何存?底线安在?
生(被告):你有资格和我谈良心吗?你想一想,你在商店里出售的假货,那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假货。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假货今天上市,被我买到了,我会来维权。要是被别人买到,他们不知道维权呢?会怎么样?你的良心和底线又何在?
师:肃静,肃静!下面正式开庭。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,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。首先请原告张可一方进行陈述。
生(张可):本人于12月15日在对方所经营的幸福超市购买了20盒咖啡,单价150元,共计3000元,有对方开具的发票为证。本人购买对方的产品后,感觉产品可能存在问题,便委托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。检测结果显示产品确实含有药物成分,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对方没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没有做到食品安全。因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提请以下请求:一、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3000元人民币;二、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人民币,共计33000元人民币;三、本次庭审的审理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师:被告幸福超市是否认可原告陈述内容?
生(被告):不认可,需要进行抗辩。
师:好,下面请被告进行抗辩。
生(被告):首先,本人不认可对方所提出的赔偿请求。张可是一名职业打假人,经常故意购买不合格的产品,并以此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,从中获利。所以他购买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商家进行赔偿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中对消费者的定义,只有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才能被称之为消费者,而对方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。因此张可不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。另外,国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,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。本人近十年来一直经营超市,安分守己,为周边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。此外在疫情期间,也曾向武汉提供过很多救援物资。而对方这一年来知假买假,共起诉商家售假案件50多例,其目的都是为了逼迫商家赔偿并从中获利,极大浪费了执法和司法资源,滥用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。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。
师:以上内容,双方是否均保证陈述符合事实?
生(合):是。
师:由于案件需进一步审查,现休庭15分钟。
师:现实生活中,关于这个案件,整个社会上有两种观点。一种认为我们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进行维权,另一种认为我们不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这种恶性行为。那么关于这个问题,大家又是怎么想的呢?下面我们一起围绕这个议题展开讨论。好,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分组。这一列的同学支持被告方,也就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;而这一边支持原告方,我们要支持职业打假人。好,现在开始你们的讨论。……差不多时间到了。好,我们下面首先有请原告方支持的一方进行发言。有哪位小组想主动分享一下?哎,第一小组。
生:我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。因为商家贩卖不符合市场标准的商品,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是不对的。可能有的商家会说他对生产商的问题不知情,但是商品商家不知情,买的人更不知情。我们老百姓买了那样的产品,事后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去服用,吃了这种不符合标准的商品,有可能身体会有不适,会影响身体健康。这种危害是不可挽回的,即使你不知情,也是实实在在对我们老百姓产生了伤害。职业打假人是一种民间自发的行为,他们自己掏腰包,自己花时间去搜寻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商品,也是在为百姓做一个排雷的工作。可以说人民团结力量大,当我们这些基层群众自发去做这样的事情之后,对这个贩卖不符合标准产品的现象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,把这个风气在社会上打压下去。
师:说得非常非常好。他主要是强调了商家售假本质就是错误。现在我们有请被告方发言。哎,这位同学。
生:这边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。首先这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,说明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是民事主体。我们从民事法律来分析,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几大民事行为准则,我认为职业打假人违反了其中的三条:第一条,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;第二条,诚信原则;第三条,绿色原则。好,我们逐条来分析。第一条,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。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才能叫做消费者。那么公序良俗方面,他这种知假买假行为来谋取暴利,本身就是不符合道德的,公众也不会接受。第二条,诚信原则。他们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这些买卖交易,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合同,但是这些打假人知假买假是明显不诚信的。第三条,绿色原则。这个职业打假人多次甚至数十次,有的甚至几百次,以商家卖假货为理由来进行诉讼,明显浪费了我们的公共资源,因此不符合绿色原则。
师:刚才同学主要从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,强调对方没有进行合理合规的维权,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、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。哎,那你们这边又会如何进行驳斥呢?有没有小组?请二位同学。
生:我觉得职业打假人应该被支持。第一,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原因就是因为正义。因为很多公众可能不知道如何去进行打假,而打假人是为大家开通了一个通道,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。对于刚刚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同学所说的,有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违背公序良俗,我觉得这只是少数。大多数的职业打假人其实还是为了大家的安全、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去工作的。
